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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行为是犯罪!配送员利用工作便利搜集客户手机信息牟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0 12:44:28   浏览次数:577  发布人:00ef****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我以为建个群,让手机店老板发下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App只是件小事,没想到竟然触犯了刑法,还要赔钱。终于知道个人信息保护有多严厉了,我愿意承担责任……”付某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悔过。近日,由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提起的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



    “我以为建个群,让手机店老板发下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注册App只是件小事,没想到竟然触犯了刑法,还要赔钱。终于知道个人信息保护有多严厉了,我愿意承担责任……”付某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悔过。

    近日,由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提起的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判令其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6613元。

    付某系手机配件配送员,因此结识了一批手机店老板和营业厅工作人员等通信行业服务人员。2019年11月起,付某利用工作中积累的“人脉”,发展通信行业服务人员从事网络平台App新客户推广。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即俗称“拉新”。付某将这些通信行业服务人员拉到了自己成立的微信“拉新”群中,从上家收到任务后,向其“群友”发布。通信行业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帮助客户办理开卡、更换话费套餐等业务时,偷偷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微信“拉新”群中,用于注册App的新用户,获取佣金,付某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经查,截至2021年7月案发,付某通过微信“拉新”成功注册平台账号7803个,去重后共计非法提供手机号码6112个,付某从中非法获利6613元。

    常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手机号码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手机号码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益,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网络App账号,也享有注册上述App账号后被赠送的各项新人优惠福利。付某组建微信“拉新”群,非法获取不特定用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贩卖给他人用于平台新账号注册,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该行为致使大量人群个人信息安全遭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范跃红 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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